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醯氟 (簡稱 PFOS) 由於同時具備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廣泛用於生產紡織品、皮革製品、傢俱和地毯等表面防汙處理劑。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簡稱 PFOA) 主要應用包括家用產品表面處理 (如不沾鍋炊具) 方便食品包裝等。
上述兩大類產品由於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都已分別進入了斯德哥爾摩公約,因此在全球範圍內受到嚴格管理,除了特定豁免用途或特定用途外,逐步在市場上被淘汰。
以下將重點分析這兩大物質在歐洲,美國和中國的管理情況。
歐洲:
在歐洲,有單獨的法規,也就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簡稱 POPs) 來管理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的物質,主要目的為:
禁止或嚴格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
盡量減少作為工業副產品形成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環境排放
確保受限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儲存得到安全管理
確保對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構成或受其污染的廢物進行無害環境的處置
可從 ECHA 的清單查尋物質是否列入POPs管轄範圍。而 PFOS 這類產品早在 2010 年就已經進行嚴格管理,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
物質全名: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 and its derivatives (PFOS) C8F17SO2X, (X = OH, Metal salt (O-M+), halide, amide, and other derivatives including polymers)
納入 POPs 法規日期:2010/08/24
POPs 附件:Annex I, part A / Annex IV
而 PFOA 類產品則是在 2020 年列入 POPs 法規,除了少數用豁免或特定用途外,其餘用途禁止生產、投放市場和使用。 值的注意的是,PFOA 條列許多項目,需要企業仔細查詢。
物質全名: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its salts and PFOA-related substances
納入 POPs 法規日期:2020/06/15
POPs 附件:Annex I, part A
所以事實上,含有 PFOS 和 PFOA 物質的產品基本上已經在歐盟被淘汰,屬於嚴格管理物質的物質,企業在出口歐盟的時候,需要特別關注產品中是否有物質列入 POPs 法規。
美國:
和歐洲、中國不同,PFOS 的主要廠商 3M 已於 2004 年完全停止銷售和使用 PFOS 系列產品,另外一家知名化工企業杜邦公司與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EPA 達成協定,逐步停止生產使用 PFOA 。其他廠商根據 EPA 提出的 PFOA 自主削減計劃,在 2015 年達到 PFOA 的零排放。 因此目前美國沒有一個針對性的法規來管理 PFOS 和 PFOA 這兩大類產品,目前主要由 EPA 主導,針對 PFAS (重點是 PFOS, PFOA) 發起行動,包括多層面的計劃:
計劃管理 PFOS 和 PFOA 在安全飲用水水中的量;
特定 PFAS 產品列入有毒釋放名錄,PFOA 以及相關化合物通過 SNUR 來管理
計劃將 PFOS 和 PFOA 列入《綜合環境回應、 賠償和責任法》(CERCLA) 中的危險物質
2020 年 EPA 提議根據《安全飲用水法案》對 PFOS 和 PFOA 進行管理,初步方案是向州或者地方社區提供飲用水水中的 PFOS 和 PFOA 關鍵資訊,如果最終需要積極監管,EPA 將開始建立 PFOS 和 PFOA 的全國飲用水監管。
2020 年 EPA 發佈了包括 PFOS 和 PFOA 在內的 172 種 PFAS 化學品清單,這些化學品須接受毒物釋放名錄報告。EPA 的毒物釋放名錄計劃是一個重要的工具,它向公眾提供相關化學品排放和污染預防活動的資訊。不同行業的美國工廠各部門必須每年報告每種化學品釋放到環境中的量和/或通過回收、能源回收和處理進行管理的量。
此外 2015 年美國 EPA 提出一項重要的新用途規則 (SNUR),要求全氟辛酸 (PFOA) 和相關化學品 (包括當作物品的一部分) 的製造商 (也包括進口商) 和加工商在任何產品中使用這些化學品的用途前至少 90 天前通知美國環保局。SNURs 要求 EPA 評估可能與重大新用途相關的風險,並在適當情況下,在相關活動發生之前對其進行監管。
同時,不少州的法律對 PFOS 和 PFOA 也有相關規定,例如加州 65,出口美國加州的時候一般也需要滿足相關要求。2017 年 PFOS 和 PFOA 也被列入,意味著這兩大類物質也受到相關管制。
中國:
目前進出口環節,中國主要是通過《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來管理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的物質,在最新的 2020 版名錄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醯氯 (PFOS/F) 已經被列入條目一,進口或者出口這類產品,需要辦理進出口放行單,同時還需滿足用途屬於《斯德哥爾摩公約》允許的用途。 而 PFOA 由於進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較晚,所以暫時還未進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預計今後 PFOA 也將很大可能性進入該名錄。
另外,PFOS 被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PFOA 被列入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二批),均屬於被鼓勵替代,納入《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 (產品) 替代品目錄》。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2019年本)》,全氟辛基磺醯化合物 (PFOS) 和全氟辛酸 (PFOA) 及其鹽類的替代品和替代技術開發和應用屬於鼓勵類技術,客觀上推進了 PFOS 和 PFOA 這兩類產品的淘汰。 可接受用途的 PFOS 以及 PFOA 的生產裝置屬於限制類,也限制這類產品的擴大生產。
同時,PFOS (非接受用途) 還被列入落後產品,屬於應立即淘汰的產品,所以在生產環節和進出口環節,PFOS 已經被嚴格限制。 而 PFOA 從政策層面屬於不被鼓勵的產品,預計將來也有可能進入淘汰產品名錄。因此在中國,PFOS 已經從生產和進出口環節被嚴格限制管理,而 PFOA 預計也將被嚴格限制管理。
綜合以上所述,在歐洲、美國和中國,PFOS 和 PFOA 這兩大類產品事實上處於或者即將採取嚴格管制,相關的廠家需要及時留意相應的法規,儘早做好替代方案,避免自己的產品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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