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發布 RoHS 指令 2011/65/EU 附件 III 的修訂案 ((EU) 2021/647),正式新增第 45 條電子起爆器中 "鉛"和 "六價鉻" 的應用豁免,有效期五年。
根據 (EU) 2021/647,RoHS 指令附件 III 增加以下條款:
豁免項目 -
民用 (專業) 炸藥的電子起爆器中的疊氮化鉛,收斂酸鉛,二苦氨酸鉛,鉛橙 (四氧化鉛),二氧化鉛以及民用 (專業) 炸藥電子起爆器的長時爆破延時藥劑中的鉻酸鋇。
適用範圍及期限 -
適用於第 11 類設備,並於 2026/4/20 到期。
資料來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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