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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RoHS 附件 III 和 IV 中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EEE) 共同豁免



根據歐盟 RoHS 指令 2011/65/EU 的第 5(1)(b) 條,於 2020 年 12 月啟動的 Pack 22 項目將評估 16 個行業要求更新歐盟 RoHS 指令附件 III 中列出的以下九種豁免:


  1. 鉛作為合金元素的 6(a)/6(a)-I 豁免,用於機械加工鋼和含鉛量高達 0.35% 的鍍鋅鋼 (兩項要求,於 2020/1/17 -20 提交)

  2. 鋁中合金元素鉛含量最高為 0.4% 的鉛,作為鉛中的合金元素,豁免 6(b)/6(b)-I,但前提是其來自含鉛鋁廢料的回收利用 (兩項要求,於 2019/12/9 、2020/1/17 提交)

  3. 豁免 6(b)-II 的鉛作為鋁用於加工目的中的合金元素,鉛含量不超過 0.4% 的重量 (一項要求,於 2019/11/8 提交)

  4. 鉛含量不超過 4% 的銅合金的豁免 6(c) (兩項要求,於2020/1/3 -15 提交)

  5. 高熔點溫度類型的焊料 (即鉛含量高於或等於85%的鉛基合金) 中的鉛豁免 7(a)(兩項要求,於 2020/1/6 - 25 提交)

  6. 電氣和電子元件的豁免 7(c)-I 適用於玻璃或陶瓷中的鉛,而不是電容器中的介電陶瓷,例如壓電器件,或玻璃或陶瓷基體化合物中的鉛 (六項要求,於 2020/1/2、3、6、17、19、20 時提交)

  7. 對於額定電壓為 125 V AC 或 250 V DC 或更高的電容器中的介電陶瓷中的鉛,豁免 7(c)-II (一項要求,於 2020/1/19 提交)


在 2021 年 1 月啟動的 Pack 24 項目將評估以下七個豁免:


  1. 附件三,豁免18(b):用作放電燈的熒光粉(鉛的重量百分比為1%或更少)中的鉛作為活化劑,用作含熒光粉(如BSP)的日光燈時。

  2. 附件三,豁免18(b)-I:用於醫用光療設備的含有BSP等熒光粉的放電燈的熒光粉(鉛重量百分比為1%或更少)中作為活化劑的鉛。

  3. 附件三,豁免24:用於焊接到機加工通孔盤狀和平面陣列陶瓷多層電容器的焊料中的鉛。

  4. 附件三,豁免29:綁定在理事會指令69/493 / EEC附件I(類別1、2、3和4)中定義的水晶玻璃中的鉛。

  5. 附件三,豁免32:密封玻璃料中的氧化鉛,用於製造氬和K激光管的窗組件。

  6. 附件三,豁免34:金屬陶瓷微調電位器元件中的鉛。

  7. 附件四,豁免34:當用於含BSP(BaSi2O5:Pb)磷光體的體外採光燈時,放電燈的熒光粉中的鉛作為活化劑。”


評估中的 Pack 22 和 Pack 24 項目必須確定當前為什麼需要或使用受限物質,是否有合適的替代品以及在技術或科學上可以消除或替代受限物質,還將確定和評估替代產品的社會經濟影響,每年在歐盟市場上投放的有關電氣和電子設備 (EEE) 的數量及 EEE 相關行業十分龐大,影響到歐盟的上游和下游供應鏈。


如歐盟 RoHS 指令 2011/65/EU 第 5(6) 條所述,如果歐盟委員會拒絕續簽任何正在審查的豁免,則該豁免將在歐盟官方網站上發布後 12-18 個月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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