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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修訂電池法規提案



歐盟的電池指令 (2006/66/EC) 於 2006/9/26 發布,自 2008/9/26 起執行。該指令規定,所有電池或蓄電池所含的汞不得超過重量的 0.0005% (5 ppm)。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中的鎘含量不得超過 0.002%。


鉛含量超過 40 ppm 或鎘含量超過 20 ppm 的電池,也必須在丟垃圾桶符號 (dustbin symbol) 下方標上化學符號。化學符號的面積至少應為丟垃圾桶符號尺寸的四分之一。


歐盟日前發布了立法提案,旨在建立整個生命週期內電池生產的可持續性、可追溯性和循環性的法律框架。該規定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池,分為四類電池:便攜式電池、汽車電池、電動汽車電池和工業電池。


新草案規定了限制和豁免的更新:

汞 -

  1. 電池無論是否裝在器具中,其重量均不得超過 0.0005% (以金屬汞表示)

  2. 適用於 2000/53/EC 指令的車輛所用電池中均質材料中的汞 (以汞金屬表示) 的重量不得超過0.1%


鎘 -

  1. 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裝入電器,其重量百分比均不得超過 0.002% (以金屬鎘表示)

  2. 第 1 點規定的限制不適用於以下場合的便攜式電池:應急和警報系統,包括應急照明設備、醫療設備

  3. 適用於第 2000/53/EC 號指令的車輛所用電池中的均質材料中的鎘 (以鎘金屬表示) 的重量不得超過 0.01% (不適用於免於第 2000/53/EC 號指令的附件 II 的車輛)

該草案還對電池的可持續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對碳足跡、可再生原料、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安全性等的要求。對電池標籤和訊息,廢物管理和訊息的要求還提出了可追溯性。該草案預計將於 2022/1/1 生效,當前的電池指令自 2023/7/1 起將失效,但某些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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