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自 2023 年 2 月 25 日起全面限制全氟羧酸(perfluorocarboxylic acids (C9-C14 PFCAs)。
物質:
分子式為 CnF2n+1-C(= O)OH,當中 n 值為 8、9、10、11、12 或 13 (C9-C14 PFCAs)的線性和分支全氟羧酸,含其 鹽類與任何形式的組合;
任何 C9~C19 PFCA 的相關物質,分 子式 CnF2n+1-的全氟基直接接上另 一個碳原子,當中 n 值為 8、9、10、 11、12 或 13,含其鹽類與任何形式 的組合;
任何 C9~C19 PFCA 的相關物質,分 子式 CnF2n+1-的全氟基未直接接上 另一個碳原子,當中 n 值為 9、10、 11、12、13 或 14,含其鹽類與任何 形式的組合;
下列物質排除在本項外: — CnF2n+1-X,當中 X 為 F、Cl、 Br,n 值為 9、10、11、12、13 或 14,含任何形式的組合; — CnF2n+1-C(= O)OX’,當中 n 值 >13 且 X’為任何群組,包含鹽類。
限制條件:
2023 年 2 月 25 日後不應製造;或以物質型式進行市場投放。
2023 年 2 月 25 日後不得進行下列型式的應用與市場投放: (a)物質組成; (b)混合物; (c)成品, 除非 C9~C14 PFCA 及其鹽類於物質組成、混合物、成品中濃度低於 25 ppb,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濃度低於 260 ppb。
若作為運輸用之隔離中間介質,意即滿足 REACH 法令 Article 18(4) 之第(a)~(f)所列之氟化物製造條件,以全氟碳鍊長度≦6 原子進行 生產者,C9~C14 PFCA 及其鹽類與 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濃度加 總不應超過 10 ppm。
上述項 2.自 2023 年 7 月 4 日後適用以下用途: (i) 抗油/水紡織品,專用於作業人員防護,免於危險液體所導致的 健康與安全危害; (ii) polytetrafluoroethylene (PTFE)與 polyvinylidene fluoride (PVDF)的 製造,目的是為了以下產品的生產: --高效能、抗蝕氣體過濾薄膜、淨水器薄膜與醫療紡織薄膜; --工業級廢熱換設備; --工業級密封劑,可以阻止 VOCs 與 PM2.5 粒子洩漏
針對下列應用,C9~C14 PFCA 及其鹽類與 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 可以放寬到 2025 年 7 月 4 日: (i) 半導體製程所使用的光蝕刻工藝; (ii) 應用於底片的照相塗料; (iii) 侵入式醫療器材; (iv) 隸屬下列條件之液體燃料蒸氣抑制/ 液體燃油火焰(Class B)防 火泡沫,且完成系統設置(包含移動與固定): --訓練用途的防火泡沫,不得含 C9~C14 PFCA 及其鹽類與 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 --測試用途的防火泡沫,除非釋出得以控制,否則不得含 C9~C14 PFCA 及其鹽類與 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只有在釋出得以控制的情況下,否則防 火泡沫不得含 C9~C14 PFCA 及其鹽類與 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 --含 C9~C14 PFCA 及其鹽類與 C9~C14 PFCA 相關物質的防火泡沫儲 槽,需依法令(EU) 2019/1021 Article 5 進行管理;
上述項 2.(c)不適用 2023 年 2 月 25 日前市場投放的成品。
上述項 2.不適用加壓計量吸入器金屬罐電鍍直到 2028 年 8 月 25 日。
針對下列應用,上述項 2.(c)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生效: (a)半導體的本身; (b)電子設備半成品與成品中的半導體。
針對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投放市場的半成品與成品電子設備,其 專屬之備品/替換部件上述項 2.(c)自 2030 年 12 月 31 日起生效。
全氟烷氧基氟塑料和氟橡膠所含的 C9~C14 PFCA,總量濃度可放寬 到 2000 ppb 直到 2024 年 8 月 25 日,但自 2024 年 8 月 26 日起, 總量濃度必須降到 100 ppb。只要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氟塑料和氟 橡膠製造與使用期間所有 C9~C14 PFCA 的逸散應儘量避免與降 低。這樣的減損不適用上述項 2.(c),同時最遲不超過 2024 年 8 月 25 日,委員會應審查這樣的減損是否恰當。
若聚四氟乙烯(PTFE)微粉是以電離輻射/熱降解生產,上述項 2. C9~C14 PFCA 的相關物質濃度加總可放寬到 1000 ppb,含 PTFE 的 工業與專業級應用同樣適用。只要技術可行的情況下,聚四氟乙烯 (PTFE)微粉製造與使用期間所有 C9~C14 PFCA 的逸散應儘量避免與 降低,同時最遲不超過 2024 年 8 月 25 日,委員會應審查這樣的減 損是否恰當。
針對本項的限制目的,C9~C14 PFCA 相關物質泛指分子架構具備降 解/轉換到 C9~C14 PFCAs 潛在可能的物質。
另外加拿大已向斯德哥 爾摩公約提議將 PFCAs 納入持久性有機汙染物。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