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 REACH 規範
歐盟 REACH 法規於 2007/06/01 公告實施,是一個涉及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歐盟法規。製造商和進口商對於進口到歐盟且年進口量在 1 噸以上 (含1噸) 的貨物必須在歐洲化學品管理署 (ECHA) 進行註冊。若進口至歐盟的物質被歸類為高關注物質 (SVHC) 需要授權。若有任何超過 0.1% 以上的高關注物質且該物質的年進口量超過 1 噸者,則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通知歐洲化學品管理署 (ECHA)。
REACH法規適用於所有的化學物質,不僅包括在工廠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物質,也包含我們日常生活中清潔產品、油漆中的化學物質。以及紡織品、家具、電子產品中的化學物質。歐洲化學總署 (ECHA) 2019年7月公告新增4項高度關切物質 (SVHC) ,目前授權之高度關切物質候選清單已納有 201 項化學物質物質。
註冊
進口商及製造商進口到歐盟的年進口量在 1 噸以上 (含 1 噸) 的貨物必須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 進行註冊。
評估
評估由 ECHA 負責,針對註冊方提供的檢測報告資料來評估,分為檔案評估 (Dossier Evaluation) 和化學物質評估 (Substance Evaluation),評估結果可能會需要請註冊方提供更多資訊。
許可
若進口至歐盟的物質被歸類為高關注物質 (SVHC) 若超過 1000 ppm (>0.1% w/w),且該物質的年進口量超過 1 噸者,供應鏈上的生產商、進口商或下游使用者,需要向由歐盟化學品管理局 ECHA 通報及提交產品中使用化學物質的授權申請,企業必須取得使用之授權許可,才能於特定期限之後繼續使用。
限制
該程序嚴格控制生產商和進口商投放市場需要有條件或禁止使用危險化學物質,除非滿足限制條款中的特定條件,如低於限制含量等。
背景
REACH 的全名為 「化學品註冊、評估、授權許可、限制」法案 (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該指令顧名思義,就是進入歐洲市場的化學產品需要依照進口產品的情況進行「註冊、評估、許可、限制」等措施。
生效:2007 / 6 / 1
管理單位: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設於芬蘭赫爾辛基
影響產業:適用於所有化學品,除了化工相關產業、工業製程運用的化學品以外,還包括清潔用品、油漆等日用消費品、衣物、家具及電器等商品所含的化學成分。物質(substance), 混合物 (Mixture) 以及成品 (Article) 均要受到管制。
歐盟是全球最主要的化學品進出口地區,占全球總量約五成左右。1967 年開始歐盟制定了一系列法規,但重複率高效率又不佳。因此歐盟綜合了 40 多部化學品管理法規後,形成了法規文件及相應的配套技術指導文件。2006 通過、2007 生效、2008 實施。REACH 法規目的是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保持和提高歐盟化學工業的競爭力,增加透明度和提高消費者意識,促進非動物試驗以及與實踐歐盟在 WTO 的國際義務。
適用區域
歐盟成員國所有國家,只要產品有出口到這些國家,都要遵守此指令。
芬蘭、法國、德國、希臘、瑞典、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荷蘭、波蘭、葡萄牙、西班牙、拉脫維亞、愛沙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等 28 個成員國。
關於 REACH
(依照進口產品之符合條件來判斷該進行以下哪個措施,並非每個都需要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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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Registration - 進口商及製造商進口到歐盟的年進口量在 1 噸以上 (含 1 噸) 的貨物必須在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 進行註冊。註冊人必須是歐盟範圍內的企業法人,企業向 ECHA 成功遞交化學物質的註冊卷宗之後,可獲得一個 18 位數字組成的註冊號碼。未能在相應的截止日期前完成註冊的企業,則不能將對應產品繼續投放歐盟市場。根據物質是否列入歐盟現有化學名錄,註冊類型可以分為「分階段物質註冊」和「新物質註冊」兩種類型。另外,有關「豁免註冊」,包含:部分藥物、聚合物、既有自然物質如氧氣、水,以及自然生成的礦物和礦石 (未經化學處理者),均可獲得豁免。放射性物質、不可分離的中間產物、廢棄物、海關監管物質、國防事業物質也適用 REACH 法規下的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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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 Evaluation - 評估由 ECHA 承擔,分為檔案評估 (Dossier Evaluation) 和化學物質評估 (Substance Evaluation) 兩種類型 - 「檔案評估」是核查企業提交註冊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質評估」是指確認化學物質危害人體健康與環境的風險性。ECHA 需確保評估標準的一致性,提供各會員國物質篩選評估標準,並評估是否需進一步要求指定的物質資訊。REACH 法規要求製造或進口化學物質超過 10 噸 / 年的企業應對其物質進行化學品安全評估 (CSA) 並準備一份化學品安全報告 (CSR) 作為註冊卷宗的一部分提交。化學品安全評估包括:人類健康評估、物理化學評估、環境危害評估、PBT、vPvB評估。如果物質經評估符合 67/548/EEC 指令關於危險物質的分類標準,或被評估為 PBT、vPvB 物質,則該物質的化學品安全報告應附加:針對所有確定用途的暴露場景、暴露評估、風險特徵化。該暴露場景應以附件的形式放入安全數據表 (SDS)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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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許可 - 若進口至歐盟的物質被歸類為高關注物質 (SVHC) 若超過 1000 ppm (>0.1% w/w),且該物質的年進口量超過 1 噸者,供應鏈上的生產商、進口商或下游使用者,需要向由歐盟化學品管理局 ECHA 通報及提交產品中使用化學物質的授權申請,企業必須取得使用之授權許可,才能於特定期限之後繼續使用,這些物質就叫「授權物質」。包括CMR (致癌性、誘變性和生物毒性物質) ,PBT (持久性、生物富積和毒性化學物質) ,vPvB (高持久性、高度生物富積化學物質)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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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 該程序嚴格控制生產商和進口商投放市場需要有條件或禁止使用危險化學物質,除非滿足限制條款中的特定條件,如低於限制含量等。例如對石棉的禁令、某些偶氮染料的限制。在 REACH 法規內指的是附錄 17 (Annex XVII) 內的危險物質 (截至 2022 年 2 月有 76 項):https://echa.europa.eu/substances-restricted-under-reach
關於 SVHC
SVHC (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 高度關注物質,是指對於人類和環境造成風險的物質。含有 SVHC 的產品需要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隨著 REACH 的實施進展,ECHA (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會陸續公佈多批次SVHC清單。約每半年更新新增一次清單,截至 2022 年有 224 項物質。官方清單:https://www.echa.europa.eu/candidate-list-table
根據 REACH 法規第 57 條,滿足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的危險特性物質,即被確定為高關注度物質 SV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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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第二類致癌、致畸、生殖毒性物質,CMR 一類或二類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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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又叫 PBT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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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的物質,vPvB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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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內分泌干擾熱性、持久性、生物累積性和毒性、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積性但不屬於第二、三項,同時有科學證據證明對人類或環境有嚴重影響的物質
歐盟成員國主管機關或機構可以提出符合以上特性的物質納入 SVHC 物質候選清單。利益相關方將受邀對申請物質進行公眾諮詢,諮詢期為 45 天。討論通過後該物質就是 SVHC 物質,又叫授權候選物質。
產業界做法
REACH沒有制式的聲明或宣告等證明文件,因此各廠商必須在 REACH 規範下找到自己該扮演的角色,並且在各個不同層面上依照角色對照法令中的相關規範及要求行事 (就是註冊、評估、授權許可、限制)。
定期追蹤:REACH SVHC 物質清單每半年更新一次,約莫在每年的 6 月 及 12 月左右,相關業者應該要關注更新訊息。
供應鏈溝通:若成品中含高度關切物質濃度達 0.1% (w/w),且該物質的年進口量超過 1 噸者,則歐盟製造商或進口商必須通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製造商與進口商必須進行供應鏈資訊傳遞,提供顧客與供應商足夠的高度關切物質安全使用資訊,當消費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資訊時,成品供應商應在 45 天內無償提供。企業必須負起「化學品安全資訊舉證」的責任,所謂 "沒有數據資料就沒有市場"。
相關罰則:REACH 法規由各歐盟會員國的對應主管機關執行,負責依違規情節輕重實施有效具嚇阻效果的罰則。罰則包括罰鍰與監禁。自 2010 / 6 / 1 起,會員國每五年要向歐盟執委會呈報物質註冊檢測,監控,裁罰的結果。
RoHS 跟 REACH 有何關係
RoHS 與 REACH 是兩個不同的歐盟法規/指令,彼此互不影響實施,但當出現重疊部分的時候,需要按照更嚴格的方式對物質進行管控。